主旨:為避免公務員違規逕行赴陸情形發生,特再重申應依規定
提前一定時間內向機關申請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並於返
臺上班後ㄧ星期內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請查照並確實辦
理。
說明:
一、為預防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行赴陸,從而衍生洩密之情
事,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
退離職未滿3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
例)第9條第4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10
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
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
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送達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
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可
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
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
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
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
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
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5條第2項及「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
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四)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
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
,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
送交主管機關。
二、相關赴陸資訊,請上網連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員赴大
陸相關訊息專區(http://www.mac.gov.tw/mp.asp?mp=106
)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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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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