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杜絕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事由 |
最低懲處額度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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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未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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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誡二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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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一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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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二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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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大過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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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過一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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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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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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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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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
申誡二次 |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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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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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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