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貴校於本(106)年9月底前,清查並轉知本年8月10日
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且有本年8月11日
以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教職員,得選擇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辦理併計年資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793號
函辦理。
二、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以,
教職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
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
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經服務學校說明相關規定後,
已申請及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如確定選擇全額負擔並
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應填具「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
(如附件)交由服務學校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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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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