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
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738號函修正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及省、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觀光旅遊商品,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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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別 |
細項分類 |
業 別 |
細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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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 |
旅行業 |
旅行社 |
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 |
旅行業 |
旅行社 |
未修正 |
旅宿業 |
旅宿業、民宿業、郵購(網購)旅館、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其他住宿服務業 |
旅宿業 |
旅宿業、民宿業、郵購(網購)旅館、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其他住宿服務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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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森林遊樂業、休閒農場(園)、觀光果(茶)園、生態教育農園、其他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森林遊樂業、休閒農場(園)、觀光果(茶)園、生態教育農園、其他觀光遊樂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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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圖書業 |
書店、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音樂會、戲劇、舞蹈、郵購(網購)藝文展演 |
藝文圖書業 |
書店、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音樂會、戲劇、舞蹈、郵購(網購)藝文展演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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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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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停車場業、交通工具租賃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海洋水運業、一般汽車客運業、計程車、鐵路運輸業、郵購(網購)交通運輸業、其他運輸輔助業 |
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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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停車場業、交通工具租賃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海洋水運業、一般汽車客運業、計程車、鐵路運輸業、郵購(網購)交通運輸業、其他運輸輔助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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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 |
餐飲業、飲料店業、餐館業 |
餐飲業 |
餐飲業、飲料店業、餐館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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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 |
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其他木製品製造業、其他農事服務業 |
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 |
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其他木製品製造業、其他農事服務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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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加油站業 |
加油站 |
加油站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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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用品 |
體育用品業、體育用品器材零售業、自行車專賣店 |
體育用品 |
體育用品業、體育用品器材零售業、自行車專賣店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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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觀光服務業 |
運動場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未分類其他服務業(輪胎及汽車維修)、未分類其他零售業(MIT微笑協力專賣店) |
其他觀光服務業 |
運動場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未分類其他服務業(輪胎及汽車維修)、未分類其他零售業(MIT微笑協力專賣店)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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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業別 |
服飾業 |
服飾業、成衣零售業 |
商 圈 業 別 |
服飾業 |
服飾業、成衣零售業 |
未修正 |
皮鞋皮件業 |
皮鞋皮件業、服飾配件零售業 |
皮鞋皮件業 |
皮鞋皮件業、服飾配件零售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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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護膚業 |
美容護膚業、化妝品零售業 |
美容護膚業 |
美容護膚業、化妝品零售業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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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其他業別 |
未分類其他個人服務業、其他休閒服務業、其他無店面零售業、未分類其他零售業、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交通工具租賃業、食品什貨零售業、其他 |
商圈其他業別 |
未分類其他個人服務業、其他休閒服務業、其他無店面零售業、未分類其他零售業、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交通工具租賃業、食品什貨零售業、其他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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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各行業別之刷卡消費均核實補助。 2.表列「商圈業別」係指在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經濟部輔導之形象商圈、商店街與地方政府輔導之商圈及觀光夜市範圍內之行業。但不包括珠寶銀樓、電器、資訊、視聽服務業、通訊器材業、鐘錶、眼鏡行、一般家具、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醫院(診所)、藥局等行業。 |
附註: 1.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表列「商圈業別」係指在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經濟部輔導之形象商圈、商店街與地方政府輔導之商圈及觀光夜市範圍內之行業。但不包括珠寶銀樓、電器、資訊、視聽服務業、通訊器材業、鐘錶、眼鏡行、一般家具、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醫院(診所)、藥局等行業。 |
配合本措施第五點修正,各行業別之補助方式均為核實補助,爰修正附註一之規定。 |
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
業 別 |
細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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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休閒及藝文業別 |
旅行業 |
旅行社 |
旅宿業 |
旅宿業、民宿業、郵購(網購)旅館、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其他住宿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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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 |
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森林遊樂業、休閒農場(園)、觀光果(茶)園、生態教育農園、其他觀光遊樂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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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圖書業 |
書店、博物館、美術館、畫廊、藝廊、音樂會、戲劇、舞蹈、郵購(網購)藝文展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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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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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停車場業、交通工具租賃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海洋水運業、一般汽車客運業、計程車、鐵路運輸業、郵購(網購)交通運輸業、其他運輸輔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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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 |
餐飲業、飲料店業、餐館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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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 |
農特產及手工藝品業、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其他木製品製造業、其他農事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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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加油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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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用品 |
體育用品業、體育用品器材零售業、自行車專賣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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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觀光服務業 |
運動場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業、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未分類其他服務業(輪胎及汽車維修)、未分類其他零售業(MIT微笑協力專賣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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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業別 |
服飾業 |
服飾業、成衣零售業 |
皮鞋皮件業 |
皮鞋皮件業、服飾配件零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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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護膚業 |
美容護膚業、化妝品零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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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其他業別 |
未分類其他個人服務業、其他休閒服務業、其他無店面零售業、未分類其他零售業、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交通工具租賃業、食品什貨零售業、其他 |
附註: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及省、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但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得報由各縣(市)政府核定。 |
依現行規定,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考量為落實第五點所定國民旅遊卡制度之執行,爰增訂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之規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各地方政府組織現況,另訂第二項主管機關之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觀光旅遊商品,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4.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七日者,補助總額中新臺幣八千元之額度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屬自行運用額度。 5.公務人員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6.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核實併入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7.符合第二目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自行運用額度之補助範圍。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及藝文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3.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4.符合第一目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
一、基於鼓勵公務人員從事觀光旅遊活動之目的,並使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制度充分發揮促進觀光產業之機能,經通盤檢討現行補助方式,爰就本點立法目的酌作文字修正,並將應修畢日數之補助總額區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 二、為使休假補助金額充分運用於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取消現行本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加倍補助之規定,修正為不分產業別均按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爰刪除現行本點第一款第一目,現行本點第一款第二目移列為第一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制度之調整,將應修畢日數之補助總額區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爰增列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所稱自行運用額度,即現行之補助方式,公務人員得以國民旅遊卡至各行業別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所稱觀光旅遊額度,即配合本次制度調整新增之補助方式,公務人員應於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觀光旅遊商品(依觀光局規劃,公務人員可自由選擇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及「台灣好行」旅遊服務網站之旅遊商品等;又上開觀光旅遊商品為信用卡業別與國民旅遊卡適用行業別代碼分類對照表中行業別代碼為7901者),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四、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七日以下者(含七日),考量其補助總額較低,不予限制其補助方式,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爰增列第一款第三目。至如公務人員仍刷卡消費於旅行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所販售之觀光旅遊商品者,因其仍屬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範圍,自仍得予以補助。 五、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逾七日者(不含七日),考量其補助總額較高,爰規範其補助總額中新臺幣八千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其餘部分始屬自行運用額度,爰增列第一款第四目。至如自行運用額度亦刷卡消費於旅行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所販售之觀光旅遊商品者,自仍得予以補助。 六、公務人員當年如有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之情形,考量其參加觀光旅遊確有困難,得經服務機關覈實認定後,不限制其補助之方式,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爰增列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七、另配合本次制度之修正,現行本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所定得併予補助之範圍,應僅限於自行運用額度部分,爰配合修正文字,並移列為第六目及第七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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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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