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4620B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2月1日生效,請查
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C號
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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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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