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
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修正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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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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