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縣106學年度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商借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60036592號函及「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辦理。
二、本縣需商借教師之偏遠地區學校,請於106年4月20日前提
報商借需求(含教師科類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以正
式公文函報本府教育處彙整。
三、本縣偏遠地區學校商借需求經彙整後,將於106年5月1日
前上網公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www.cyc.edu.tw)。
四、本縣一般地區學校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原服務學校同意
後,請於106年5月15日前檢具填妥之教師商借同意書(如
附件二),逕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五、經本府教育處彙整報名情況並審查後,對合於條件及相關
規定者,將協助促成,促成結果於106年5月31日前上網公
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www.cyc.edu.tw),並函文通知相
關學校及人員辦理商借事宜。
六、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聘
1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於商借期間
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商借學校負擔。
七、其他相關事宜,請參閱「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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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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