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明(103)年放假之紀念日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
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及國慶日(10月10日);放
假之節日計有:農曆除夕(1月30日)、春節初一至初三(1
月31日至2月2日)、兒童節(4月4日)、民族掃墓節(4月5
日)、端午節(6月2日)、中秋節(9月8日),均於節日當
天放假1日。
二、另明年民族掃墓節適逢星期六,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
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不予補假;農曆初二(2月1日)及
農曆初三(2月2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於2月3日(星期
一)、2月4日(星期二)各補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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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府教發字第1130209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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