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惠請各學校確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0950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又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但未規定IEP及會議紀錄等資料需發予學生以及家長,考量IEP涉及特教生學習權益,訂定及檢討IEP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2週內提供予學生以及家長。
三、又完整IEP得由學校依職權主動提供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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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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