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嘉義縣一般廢棄物(廢木材)資源循環清除處理原則」一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9月14日府授環廢字第1120221996號函辦理。 |
二、 | 為配合資源循環政策目標,推動轄內生物質-廢木材回收再利用減少焚化爐之負擔,並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協助後端去化處理,特訂定代清運及允收標準原則。 |
三、 | 廢木材允收標準: |
(一) | 尚未腐爛,且限不含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 |
(二) | 符合以下條件可自行集中放置於可清運地點。 |
1、 | 枝葉與枝幹(直徑大於5公分者)分開堆置。 |
2、 | 枝幹長度裁減至150公分以下。 |
3、 | 枝幹直徑大於5公分小於3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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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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