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1案,本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自即日起參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2年2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23722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上開院函,本案係依立法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略以,公教人員已可以國家預算辦理文康活
動,如再允公假參加,則為雙重優遇,為此要求中央及以下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
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以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三、綜上,基於行政一體並避免民眾觀感不佳,爰自即日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文
康活動之辦理,不得以公假登記參加,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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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府教發字第1130209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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