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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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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主旨: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一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03323號函辦理。
二、查該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
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10者,不在此限。」
三、是以,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
謂非上開函所示之「經營商業」範疇,教師應不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買來尚未使用或他
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反上開部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