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
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編號)之
登載者,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如另有特殊性
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
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
當使用之虞。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
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
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
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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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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